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连环套” 涉嫌非法骗取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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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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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21:2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女士。一些不法分子及无良商人就抓住女性这个心理,设计各种套路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这不,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莲”)就整了一个“连环套”,没有任何信用,没有底线,坑害了众多无辜的姐妹。

2019年3月15日期间,山西太原一消费者马女士向本报投诉,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运用变相传销模式设计“连环套”欺骗消费者,累计骗取消费者资金超千万元。而更为荒唐可笑的是,该公司竟然杜撰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合同法》,并依照这个“无须有”的法律拟定了所谓的《消费商协议》。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2018年3月7日,经朋友介绍,马女士与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消费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马女士在雅诗莲消费1万元,享受其提供的3-5万元医美项目,经登记成为雅诗莲的消费推广员;马女士在消费的同时,也可以帮助雅诗莲再推广消费者,雅诗莲给予马女士现金奖励;由雅诗莲确保操作项目达到所承诺效果,马女士的客户一切项目售后服务全由雅诗莲全权负责。

马女士签约后,购买了一张1万元的项目卡,成为会员,但当时由于身体情况没有做项目。直至4月10日左右,经同样参与的会员告知,雅诗莲要求再次缴费1000元,否则之前的1万元项目卡作废。

情急之下,马女士下午即赶去雅诗莲,发现已有上千号人聚集要求退费,还报了警,现场比较混乱,但最终没有结果大家就散了。

4月底,马女士第二次去雅诗莲要求退费时得知,雅诗莲已将一些孕妇、老人的钱退了,并被告知5月底肯定能退费。

但5月27日,马女士依约来退费时,一位叫吴娟的人员接待,说退不了让6月27日再去,还留下了马女士的电话、银行卡及一张较重要的卡单,签了一份《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比较“霸道”,其中约定:扣除服务费100元后,将9900元分四期退回至马女士银行卡,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前分别退还2500元、2500元、2500元、2400元;还约定以上协议签订之日起,马女士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第三方主张其他权利,医患关系自动解除。

令大家失望的是,退款一直没有收到。

2018年7月份,几位情况相同未收到退款的会员相约,上门找雅诗莲讨要退费,却发现雅诗莲已关门,只有几个人看门。

之后马女士及其他一些受害者多方向相关部门求助,有工商局、消协、经侦科、市长热线、都市110、黄河电视台……

历经整个夏天,但都没能讨回资金,也找不到负责人。后经过公安局、黄河电视台记者联系到负责人,但负责人不见马女士等人,说只见律师,让起诉他。马女士等受害者还向法院起诉雅诗莲,但由于所签协议加盖的公章是假的,所以法院没法受理。

在追讨资金的过程中,马女士等众多女士才发现雅诗莲的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5月23日由签约时的林章通变更为聂富生,投资人也由林章通、李月光变更为聂富生、郑志源。

维权之路满满,期间,消费者找到雅诗莲总部,但雅诗莲总部声明和太原雅诗莲没有任何关系,不受理太原雅诗莲的事情。

2019年3月8日,马女士再去时发现,“雅诗莲”已经被“欧美莲”接手,不退钱只能做项目。但了解到前期手术失败的人太多,众多的会员都惧怕这个医院,还是想要退款。

在损耗了无限的精力之后,马女士的经济损失并未挽回,马女士等众多的女性,可谓经历了一场身心俱疲的美容历程,一场无可奈何的维权历程,一场看不到结果的退款历程。

山西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这些女士和太原雅诗莲医美消费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家涉嫌用假公章和消费者签订合同,存在欺诈的动机。马女士等消费者与雅诗莲签约时,对方加盖的公章是“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收费专用章”,而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含有“雅诗莲”字样的在太原的企业仅有“太原雅诗莲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二是合同条款涉嫌违法。例如在《调解协议书》中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顾客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第三方主张其他权利,医患关系自动解除。”在雅诗莲未履行退款的义务就解除医患关系,明显违法,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是经营者虚假宣传,设置消费陷阱,恶意欺骗消费者。雅诗莲先是以优惠政策骗取消费者预存款项,然后以假公章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更为可笑的是,竟然杜撰出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合同法》作为签约的依据。而在收取顾客消费款后短短2个月即变更法人、出让全部股权,新的股东不但拒绝承担退款义务,还强制要求顾客消费事故频出的美容项目,这是欺骗消费者在先,绑架消费者强制消费在后,消费者在不良商人眼里成了待宰的羔羊。

四是雅诗莲的行为涉嫌非法传销、非法集资。传销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雅诗莲的所谓《消费商协议》约定的发展客户、给予奖励的形式完全符合传销的特征。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发行会员卡等形式吸收资金”就属于"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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