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等问题 天津河西丽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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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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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2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5月30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河西丽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稽 罚〔2018〕 1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河西丽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03340904161G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C座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陈巍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审查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在“新氧网”发布医疗广告,所发布广告内容中的手术前后对比图片和微信聊天图片等信息均为虚假内容。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9476元。

2017年6月,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2盒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企业为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批号为C4011C3),上述药品已使用完毕,未收费。上述行为满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构成要件。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922元,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在“新氧网”所发布医疗广告打印件、当事人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4、广告费用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截图打印件;5、关于协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有关情况的函及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的关于协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有关情况的回函。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处罚款18952元;

2、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款37904元;

3、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处罚款17227元;

罚款合计7408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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