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口腔医院做牙齿矫正中出现牙髓坏死,消费者投诉:医院不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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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11:08■患者刘小姐称,医院方面曾拟写了一份协议,刘小姐出示了这份协议。 受访者供图
●消费者投诉:医院不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
●院方回应: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医院无责
■新快报记者 肖韵蕙 见习记者 林钢威
去医院做牙齿矫正,治疗过程中出现牙髓坏死?近日,广州的刘小姐向新快报记者报料,称她在广东省口腔医院(以下简称“省口腔”)做牙齿矫正治疗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院方在为她继续治疗后并未根治,还要求她承担医疗费用。省口腔相关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医院的治疗符合医疗常规,刘小姐出现的问题属于并发症。目前双方为谁担责有分歧,在协商无果后刘小姐申请由广州公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专家分析意见为院方无责,所以才要求刘小姐承担医疗费用。
患者复诊后 医生初步诊断其患了牙髓炎
刘小姐向新快报记者表示,她于2016年12月在省口腔向肖医生咨询并由其诊治。当时刘小姐向医生咨询,她曾因为牙周炎接受过治疗,并且已经32岁了,看是否会因为这些问题影响牙齿矫正。当时医生说只需要在矫正前做一次牙周治疗就可以了。之后肖医生为刘小姐确定了治疗方案,刘小姐于2017年上半年做了牙齿矫正手术。
刘小姐称,2018年10月30日,她到省口腔做加大推力的治疗。没想到,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她发现上前牙颜色改变,牙齿感到冷刺激痛。同年11月23日,刘小姐到省口腔复诊,根据刘小姐提供的病历和就诊记录显示,院方专家诊断为11牙髓坏死。12月28日,CBCT显示刘小姐的11牙根尖无吸收,腭侧骨板缺损,医生初步诊断为牙髓炎。
院方先进行了治疗 后要求补交医疗费用
刘小姐称,2018年12月28日,她与省口腔医务科文医生协商,院方表示愿意先帮她治疗,并拟写了一份协议。新快报记者从刘小姐提供的协议中了解到,院方当时愿意先搁置争议,在刘小姐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为她安排后续治疗,其中包括11牙根管治疗、正畸治疗、11牙全瓷冠修复等。双方按照法律规定鉴定和追查医疗责任,双方承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乙方(医院)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若鉴定结果认为乙方不需承担完全医疗责任,则由甲方(患者)补交相应医疗费用。
刘小姐称,出于对院方的信任,她认为院方能对此负责,当时没有签署协议,但是要求院方按照协议的内容去执行。院方按照协议给刘小姐做了11牙根管治疗,没有收取复诊费等费用,后来换了刘主任来诊治。
刘小姐称,2019年4月2日,她因下前牙不适到省口腔进行检查,当时诊断其下前牙移位,而刘主任表示没有处理办法,需继续观察,并愿帮她联系其他牙齿矫正医生来进行治疗,但是费用需要她承担。刘小姐觉得医院没有遵守协议。
“今年5月31日,省口腔医院医务科称他们该做的已经做了,必须交费才能进行后期治疗,之前的协议因为双方没有签署,所以无效。”对此刘小姐表示难以接受。
医调委认为无法证明医院对事件负有责任
今年5月22日,刘小姐决定向医调委求助,并递交了相关材料。7月20日,医调委通过电话告诉刘小姐,牙髓炎损坏(牙髓坏死)由多种因素所致,刘小姐有慢性牙周炎、内分泌病、胃炎既往史,且口腔卫生状况不良,因此无法直接证明牙髓炎的损坏(牙髓坏死)跟医院治疗有直接关系。
刘小姐称,她对该鉴定结果表示质疑,因为医调委只是根据她的病历资料就给出鉴定结果,又没有给出鉴定的书面证明。她曾咨询过肖医生,他表示胃炎不影响牙齿的矫正,慢性牙周炎的问题只需要在矫正之前做一次牙周治疗就行。刘小姐于2016年11月23日做了牙周治疗,且平时遵循医生嘱咐进行牙齿清洁。在今年1月7日和3月14日两次进行检查,皆没有诊断出11牙有慢性牙周炎,不应该是牙周炎所导致牙髓炎。
患者:牙齿问题频出 后续治疗无法继续
刘小姐称,今年7月21日,她发现托槽脱落了。根据刘小姐回忆,2017年3月6日去粘托槽的时候,肖医生曾表示托槽普遍存在脱落情况,如果托槽没有丢失,可以免费粘回去。“今年7月22日我再次与院方联系,他们要求必须把2018年11月到2019年5月治疗的费用补齐才给我做。现在我的牙齿矫正没有结束,从去年11月到现在,牙齿矫正一直停止,部分牙齿有松开的现象,且下面的牙缝越来越大,心情很差”。
刘小姐希望省口腔承担责任,进行正畸治疗、11牙全瓷冠修复、处理托槽脱落等问题,院方承担后期治疗所有费用,并退回刘小姐已交的两万多元。
回应
院方:治疗符合医学常规 患者症状系矫牙并发症
省口腔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刘小姐在医院做了牙齿矫正治疗之后出现了并发症。出现问题后,院方曾多次向患者解释病情,积极沟通,患者却不能理解。为了及时处理患者病情和安抚病人情绪,当时院方表示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先为病人解决急性症状,但并不等于答应给刘小姐免费做,而是先处理患者的急性症状,再找专业的机构评判对错,根据鉴定结果决定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
上述负责人称,为刘小姐处理急性症状之后,院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刘小姐介绍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法定途径,包括医调委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并告诉刘小姐医调委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称其可以去进行调解。院方为刘小姐诊治的整个过程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事前让患者签署了知情告知书,说过在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患者在正畸过程中出现了并发症,院方积极治疗,配合患者解决纠纷。而对于一些专业医学问题(如11号牙髓牙神经坏死是否由牙周炎引起),则交给中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评估。目前医调委已经出具了评估结果,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所以之前为刘小姐垫付的医疗费用就应该由她补交,接下来再按正常程序交费就诊。
上述负责人称,如果刘小姐不接受医调委的调解意见,可以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再行调解或到法院起诉。刘小姐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院方会积极配合。目前刘小姐不愿意继续做鉴定,却要医院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医调委:专家意见仅供参考 调解不成可提起诉讼
7月26日,新快报记者走访医调委。工作人员表示,医调委是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平台。是调解机构,不是鉴定机构,只提供专家意见,不进行鉴定也不出具鉴定报告。调解不同于鉴定,调解中的专家意见是供医患双方调解使用的,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认可或者不认可。如果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认可,就会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就会出具调解终止书。但在刘小姐的案例中,因为刘小姐没有同意调解也没有终止调解,所以医调委没有给其书面材料。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刘小姐的案例中,医调委按照正常流程调查取证后,专家给出意见,即医院无责。同时他表示专家意见仅供调解参考,不出具书面报告,而且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专家给出意见后,医调委与医患双方进行背靠背的沟通(非双方坐在一起沟通)。在与刘小姐沟通时曾告知刘小姐,如果不认可调解结果可以到广东医协会做医疗损坏鉴定,如果鉴定显示刘小姐的牙齿损坏结果和院方的诊疗行为有关,可以再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
律师说法
最好找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在医院出具的协议中,协议双方并没有签字或者盖章,所以这份协议没有生效。至于刘小姐要求医院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要以专业的鉴定意见为准。如果是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且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刘小姐损害后果的发生,刘小姐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就是有依据的。
廖建勋表示,刘小姐目前已经通过医调委申请医疗调解,当调解不成功时,刘小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问题,最好找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机构出具一个鉴定报告之后,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这个有效的鉴定意见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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