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美国际医疗门诊部:女子花488000元隆胸结果假体放错位,要求退一赔三获赔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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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20:51广州女子花费488000元做隆胸整形,假体放错位置,向医疗美容机构要求退一赔三。医疗美容机构称手术合规,不承担退费赔偿责任。2022年3月16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医疗美容机构退还女子隆胸手术费25万元,驳回三倍赔偿请求。医疗美容是一个很热门的行业,也容易引发各种法律纠纷。由于涉及医疗技术问题,一旦发生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发生服务质量等争议,消费者成功维权并不容易。
广州女子赵某某对自己的胸部不太满意,就想找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对胸部进行美化改造。2019年11月,经过多方询问比较,赵某某选中了好美公司医疗门诊部,决定在那里进行隆胸整形手术。经过双方多次沟通488000元是假体隆乳术和副乳吸除+乳头改小术的费用。但是,为了做隆胸手术,医疗机构还配套做了很多附加手术,比如大腿吸脂。赵某某的意思是医疗机构做其他部位吸脂手术是为了隆胸手术填充脂肪用。
广州好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好美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4日。好美公司举办好美医疗门诊部,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主要负责人为王某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19日,具有开展隆乳术的资质。
好美公司认为前述488000元系8个手术的总价,具体价格如下:假体隆乳术128000元,面部多部位脂肪移植术6万元,副乳吸除+乳头改小术6万元,鼻背脂肪塑形术4万元,泪沟刀刻纹脂肪抗衰术4万元,脂肪丰唇术4万元,腹部吸脂塑形术6万元,大腿吸脂塑形术6万元。
2019年11月16日,赵某佳名下尾号0518的招商银行账户向李某彬个体工商户名下尾号1093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向李某彬名下尾号4171的银行账户转账158000元、4万元。赵某佳主张李某彬为张某的儿子,好美公司不予确认,并称李某彬为好美公司员工,确认赵某佳共向好美公司支付费用488000元。
《好美国际医疗门诊病历》,载明:“姓名赵某佳”“接诊时间:2019-11-16”“主诉:自觉乳房过小,面部轮廓欠佳1年”“既往史:体健”“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双乳呈小乳症改变,双乳未扪及明显肿块,副乳区隆起,乳头形状欠佳,面部轮廓欠佳,腹部及大腿形态欠佳,四肢活动无受限”“西医诊断:1.小乳症,2.副乳,3.面部轮廓欠佳,4.腹部及大腿形态欠佳”等内容。
《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顾客姓名:赵某佳”“操作前诊断:小乳症、副乳”“拟施操作:假体隆乳术、副乳吸除术、面部脂肪移植术”。“一、本人要求:医生和由其选择的医护助理为我实施上述医疗操作,有关操作的情况已经向本人作了逐条解释(加粗加黑)”。
“二、手术操作是一种创伤性的治疗手段,具有操作风险,一般来说,操作是安全的,但由于操作的性质、特点和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影响,操作中和操作后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和并发症,受操作者应有所了解(加粗加黑)”。1.我的医生已经告知我将要进行的治疗方式、此次治疗及治疗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风险、可能存在的其他治疗方法并且解答了我关于此次治疗的相关问题。2.我同意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我的病情对预定的治疗方式做调整”等内容,赵某佳在“顾客确认签名”处签名。
赵某佳认为,前述门诊病历系好美公司员工自行制作,并未向赵某佳出示,赵某佳术前已将其乳腺肿瘤家族史告知张某川,但其并未记录;因为马上要进行手术,赵某佳比较紧张,所以没有仔细查看《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内容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术前术后照片及术后赵某佳与好美公司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1月18日赵某佳(语音):我的腿抽脂不痛的啊,我现在走路上厕所都是一个人搞得,没你们说得那么痛,我觉得我之前被你们吓到了。赵某佳(语音):伤口也不痛,走路都挺正常,就是走楼梯使劲一下有一点。赵某佳:爽姐,我恢复得挺好”等内容。
赵某佳认为涉案植入假体来自非法渠道,导致其无法获得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涉案植入假体厂商强生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 “2.根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产品标签复印件中载明的序列号‘(21)9352402037’‘(21)9352403081’,我司查询到相关产品信息如下:‘产品编号:350-1751BC’‘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3460340’‘批号:9352402/9352403’‘序列号:9352402037/9352403081’”。
“3.为我司相关记录显示,上述序列号的产品由我司销售给嘉事国润(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其进一步销售给下级授权经销商福宁公司,并未销售及配送给好美公司。对于未经我司授权经销商销售及配送的产品,我司不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技术服务”
赵某佳认为好美公司违反约定,将假体植入其胸腺后方,且假体质量存在问题,对其乳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其左侧乳腺被查出肿瘤,接受左乳腺切除手术和放疗治疗,并将左侧胸部假体取出。赵某佳向法院起诉请求:1.好美公司向赵某佳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488000元;2.好美公司向赵某佳赔偿三倍医疗美容服务费用1464000元:
为此,赵某佳提交了如下证据:1.和睦家医疗《检查报告》,载明:“病人姓名:赵某佳”“就诊日期:2020-10-29”“检查项目:乳房B超检查”“双侧乳腺腺体后方可见假体植入,假体内为无回声,边界清,内未见明显异常”“左侧乳腺内上象限沿导管分布多发实××灶,伴钙化,考虑为乳管内病变,恶性待排”“左侧乳腺3点钟方向实性结节,考虑良××变,建议6个月内复查”“右侧乳腺未见明确占位××变”等内容。
9.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疾病证明》,载明:“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左乳腺癌”等内容,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疾病证明》,载明:“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左乳腺癌保乳术后”等内容。
赵某佳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11月26日赵某佳:确实手术难度比较大。而且医生说我之前植入的假体质量不好,而且是国产的,放的位置也不好,对乳腺伤害很大”
“张某某(语音):关于假体的事,绝对100%是进口的曼托的光面的,拿出来以后,你让他拿出来给你看,那绝对是进口的”
“赵某佳:但是当时说的是放在胸大肌下面的”
“张某某(语音):是在胸大肌上”
“赵某佳:这样吧,明天假体取出来我留着,然后找熟人问问看就知道了”
“2021年1月28日赵某佳:我现在的诉求就是,隆胸的钱退回,您看可以解决不?”“2021年1月29日赵某佳:爽姐,我没有说假体手术导致我得乳腺癌,而是刚开始说放在胸大肌下面,现实是放在乳腺下面,这就叫欺骗啊”“赵某佳:如果一开始告知我是放在乳腺下面,我不会选择乳晕手术的”“2021年2月10日赵某佳:25万是我的底线,一毛钱都不能少”等内容。
赵某佳与张某川的2021年1月31日电话录音,载明:“张某川:手术前我们是当时考虑的是把它放在胸大肌下,但手术中就是说你不是有一侧的肋骨有点点畸形吗,所以这样我们就把它改成了双平面,就是有一部分是在胸大肌下面,有一部分是在乳腺后”“张某川:手术前我们是没有说把它放在乳腺下面的”
“张某川:放在胸大肌后或者放在乳腺后,我们是根据每个人的情况来决定的”“赵某佳:那个是要我本人决定的,张院不是由你来决定的”“赵某佳:您手术后跟我说,那也是没有经过我同意,是您自己做的决定啊”“张某川:可以这么说吧,因为手术中我们根据情况来做小的方案的调整”“张某川:手术中我怎们跟你去沟通呢?”“张某川:都做了调整,是一起调整,两边是一致的”等内容。
好美公司提供的相关文献,载明:“传统的乳房假体通常是放置在胸大肌后或乳腺后两个位置。乳腺后放置可以有非常好的乳沟和乳房形态,同时还能矫正轻度的乳房下垂。术后乳房形态自然,下皱襞形态美观,胸大肌收缩时无假体变形,但对于腺体发育差者,术后假体边缘及皱褶的可见率较高,并有较高的包膜挛缩率,且易于干扰乳房影像检查,不利于乳腺癌的诊查。
乳腺发育较差者,由于覆盖假体的组织太少,需要将假体放置在胸大肌下,利用胸大肌提供的组织覆盖假体,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肌肉对假体的覆盖降低了假体边缘及皱褶的可见率,减少包膜挛缩率,不干扰乳房影像检查,但存在假体上移及胸大肌收缩时假体位置或形态改变等缺点。双平面技术改变了腺体、胸大肌、假体三者之间的软组织覆盖关系,使得肌肉的收缩、腺体在假体表面的滑动符合动力学原理,减少了包膜挛缩的发生。因此能扬长避短,可完美地结合两个平面的优点,又可克服各自的缺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硅凝胶假体与乳腺癌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发生有关。”
一审法院认为, 赵某佳基于对乳腺癌等疾病诊查的顾虑,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好美公司亦同意按照该方式植入假体,双方已达成合意。根据通话记录,张某川调整假体植入位置的原因为赵某佳肋骨轻度外翻,该情况未达到调整植入位置会危害赵某佳生命健康的程度,应认定张某川无权调整。肋骨外翻并非通过普通体格检查无法发现的身体情况,张某川作为经验丰富的美容医生,在手术前就应基于赵某佳的肋骨轻度外翻的情况确定植入位置,并如实告知赵某佳。在赵某佳要求将假体植入胸大肌后方的情况下,张某川未如实告知,而是在手术过程中自行调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赵某佳的信赖利益。
因好美公司违反双方约定,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假体植入方式,导致植入的假体必须取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别法,仅适用于“生活消费”,不适用于前述具有显著医疗性质的医疗美容行为。此外,好美公司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其为赵某佳植入的假体系曼托正品,其作为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亦有能力提供一定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技术服务,无证据证明假体植入胸腺除妨碍乳腺癌诊查外,对患者存在其他不利影响,或能降低手术难度和费用。好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赵某佳主张好美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好美公司向赵某佳退还医疗美容服务费2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某某和好美公司都提出上诉,不认可一审判决。赵某某要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好美公司则要求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好美公司退还2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赵某佳要求好美公司退还全部费用488000元,好美公司认为无需退还费用,均依据不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3月16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美容,整形领域的纠纷维权难度比较大。很多人碍于面子,手术不满意或者小差错还不敢公开讨说法。由于涉及医疗技术问题,就像医疗事故,要判断一个整形项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者过错难度非常大。往往是国内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做出公正的技术评判。2007年,笔者就遇到一个湖南女孩做脸部磨骨整形手术出错,找不到鉴定机构,只能长时间找整形机构纠缠。
这起案件比较好判断的是,赵某某与好美公司事先对隆胸假体的放置位置有明确一致的说法,手术中张某某擅自做主改变了假体放置位置。法院认为这项手术,医生擅自改变放置位置超出了医疗技术常规。赵某某在私下和好美公司沟通中多次提到至少要返还25万元,法院就以此做了判决。医疗整形手术风险挺高的,爱美人士要慎重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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