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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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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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21:0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据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发布的《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济市中市监广处字〔2020〕7号)》,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广处字〔2020〕7号

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没收、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推广相关业务,在公司微信号为cnhszx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88元招募【韩啸玲珑R体雕】之瑜伽臂体验官,夏天比露腿更适合的是露肩”的文章,通过图片和文字介绍了对手臂脂肪较多的客户如何通过吸脂手术达到瘦手臂的效果,文章包含了“单单看这术后即刻的效果爱粉们就应该心中有数了   术前的手臂是这样的:”、“经过【韩啸玲珑R体雕】之瑜伽臂抽吸脂肪 浅层塑形,bodytite收紧皮肤之后即可效果是这样的:”、“打眼一看是福利 正儿八经一看是承诺”字样及客户术前术后照片等内容。上述文章未标明   “广告”字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与他人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托管代运营合同书》,涉案信息制作费用为78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88元招募【韩啸玲珑R体雕】之瑜伽臂体验官,夏天比露腿更适合的是露肩”的文章,包含了与当事人医疗经营有关的内容,文章整体符合互联网广告的相关定义,属于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互联网医疗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承诺保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102违法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一十四条(二)裁量标准【较轻】“广告费用一万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二十六条(二)裁量标准【较轻】“广告费用一万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罚款780元,上缴国库。

综上,对当事人合计罚款1560元,上缴国库。

 

合计罚款1560元,上缴国库

济南韩氏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91370103MA3CEY3YXQ 

李长兰

2020年8月17日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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