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在辽阳市中心医院在左眼眶内肿物摘除术后左眼提睑无力,双方两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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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21:5712岁女孩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眼部手术,不料手术出现失误,女孩左眼睁眼吃力,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为此,女孩家和辽阳市中心医院两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定辽阳市中心医院赔偿4万余元。
辽阳的晶晶(化名)是2006年出生的小女孩。2017年2月15日12岁的晶晶以“左眼肿物自幼缓慢生长”为主诉入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了“左眼眶内肿物摘除”手术,住院治疗67天,二级护理67天。刘某于2017年4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眼眶内肿物;2、左眼眶瘤术后并发上睑下垂;3、左眼丝状角膜炎。出院医嘱:1、继续应用玻璃酸钠滴眼液点左眼;2、随诊观察,6个月左右决定是否需上睑下垂手术。
十个月后的12月25日,因为“左眼上睑抬举困难10月余”,晶晶又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求医,入院后进行了“左眼美容性上睑下垂矫正术+去皮去脂”手术,于2018年1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眼上睑下垂,左眼神经纤维瘤切除术后。出院医嘱:门诊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2018年5月14日,经司法鉴定,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1、辽阳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眶内肿物切除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分离粘连及或烧灼止血欠仔细,与被鉴定人动眼神经上支损伤、上睑下垂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C级(次要作用)。2、被鉴定人左上睑下垂,提睑无力,覆盖瞳孔约2/3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由于辽阳市中心医院手术失误,此后晶晶在父母陪伴下多次往返外地医院治疗,家长认为这对晶晶今后的学习生活都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将辽阳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辽阳市中心医院依法对晶晶的各项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辽阳市中心医院赔偿晶晶各项损失43,465.91元。
一审宣判后晶晶提起上诉,认为目前晶晶“毁容”完全是辽阳市中心医院的过错,要求医院承担10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辽阳市中心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泪腺损害的损失问题,因本案鉴定结论未包含泪腺损害部分,其可依法另行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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