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女士花13万在宿州熙雅医院美容医院做全脸填充、眼综合、眼袋祛除术,事后得知机构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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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5:41来源:宿埇在线
一、案例简介
原告易某某经朋友李某介绍,于2018年7月至“熙雅医院美容”进行全脸填充、眼综合、眼袋祛除术,其中,“熙雅医院美容”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告余某以该美容医院负责人的名义于2018年7月2日向原告收取了130000元服务费用。被告余某安排被告张某某为原告进行了眼综合、眼袋祛除术和全脸填充手术。后原告前往宿州市场监督局和卫计委等单位查询得知,“熙雅医疗美容医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被告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熙雅医疗美容医院”医院,并非法进行医疗美容业务,于2018年9月2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原告因被告资质问题,后期未再去原告处进行相关美容项目。截止至本案庭审前,原告尚有部分手术项目未做完。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医疗美容合同无效;2、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3 万元及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于2018年7月2日收取原告服务费用130000元后,安排被告张某某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原告与被告余某之间事实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熙雅医疗美容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余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服务行为,在原告发现被告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熙雅医疗美容医院”医院,非法进行医疗美容业务时,有权终止被告余某为其继续提供服务,但原告对被告余某已完成的服务,客观上已无法返还,且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手术存在瑕疵,对其造成了损害,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考虑到原告至被告余某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实际上产生了一定金额的医疗费,以及原告尚有部分美容项目未完成,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已经收取的美容医疗费用1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酌定返还 50000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合同为美容服务合同,其特殊性在于,合同的服务内容牵涉到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该合同一旦开始履行,客观上会产出不能返还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已经进行部分医疗美容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其选择的医疗机构无相应资质,导致对后续治疗项目不信任,所以原告选择终止医疗美容项目的后续进行。合同无效后,原告对于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医疗费态度坚决,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对于其已经进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客观上不存在返还于被告的可能,未提供证据证明前期的医疗美容项目对原告造成损害,再者原告无法析分其所支付的医疗费中所包含的分项费用的具体情况,故根据法律规定和医疗美容服务的特殊性,本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予以酌定返还50000元。
相关法条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想要变美”的需求逐渐增多,医疗美容逐渐成为了新的消费点。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和消费的属性,但医美行业过渡商业化的发展,刻意淡化了医疗属性,导致许多整形美容消费者对其医疗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本案原告整形美容的经历就说明了这一点。广大消费者应以此案为戒。在选择整形美容时候,应选择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机构,因为美容合同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切莫盲目从众,草率决定,重蹈本案原告覆辙。其中,审查医疗机构资质有很多方式,比如可以要求相关医疗机构提供资质证明,或者去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查询了解。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后,消费者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的时候,也应保持谨慎态度。不仅要看价格,还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医疗后果,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比如所选择项目市场是否成熟,常见的后遗症有哪些,后续如何保养维护等。总而言之,整容有风险,整容需谨慎,一定要深思熟虑后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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