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95后女孩“三无”美容室隆鼻 注射玻尿酸后鼻子动脉栓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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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15:58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王开丽 刘洁报道 小张(化名)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微整形,没想到鼻子因此严重受损。为此,小张将“医师”李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万余元。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整形“医师”李女士赔偿小张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7964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江门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微整形后损伤严重
2015年11月9日,年仅19岁的小张希望通过微整形让自己更加完美,经朋友介绍到李女士经营的位于江门市万达广场的某美容工作室进行鼻部玻尿酸注射。但小张没想到的是,注射完玻尿酸,鼻子不但没有变挺变美,还出现了瘀肿、疼痛等症状。小张到江门及广州相关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鼻部因注射玻尿酸填充后动脉栓塞,小张为此花费医疗费数万元。
小张认为,李女士经营的美容工作室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没有执业资质,属于“三无”店铺,不具备注射玻尿酸等美容针剂的资质,遂用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共计388301.9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注射伤害“医师”需担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本案中,李女士开设的工作室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能提供医护人员资格及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活动,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与小张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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