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伽熏阁美容院做祛斑美容,8天后眼睛局部红肿,紧接着面部发痒发红、烧疼、红块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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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762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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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17:03

11月15日,三原罗女士(隐去名字)称,今年8月23日,经同事介绍,在咸阳市三原县东环路的三原伽熏阁美容院办理了祛斑手术、双擎理肤美颜套盒手续。付款3300元后做了祛斑美容,8天后眼睛的局部红肿,紧接着面部开始发痒发红、烧疼、红块肿大。给她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多次和商家交涉无果,她于10月10日网上投诉给相关部门请求维权,而至今没有结果。

罗女士祛斑后发红、肿大的脸

罗女士今年31岁从事销售工作,8月23日,她和两位同事一同去三原伽熏阁美容院,两位同事分别也交了4000多元美容套盒费用。罗女士说:“我是8月23日在三原伽熏阁美容院做的祛斑手术,8天后眼睛局部红肿,9月4日面部开始红肿,发痒发红、烧痛。9月10日后,连续3天整个面部红块肿大!特别是下巴,当时我与我的主治美容师老板娘沟通!她让我停用产品(指的是:罗女士购买‘馥草堂’双擎理肤美颜套盒产品),不用去医院治疗,按照老板的建议我停用了‘馥草堂’双擎理肤美颜套盒产品,但是没有任何作用。”

11月17日,三原伽熏阁美容院店主武女士说:“我这店开了16年了,罗女士的同事之前一直在我这里做祛斑效果不错。罗女士的同事带她到我这里了解祛斑治疗。当时罗女士主要是雀斑和黄褐斑,雀斑不是很严重,但是他同事建议她先祛雀斑,因为祛雀斑的产品对祛黄褐斑也有一定效果。当时给罗女士用牙签做的祛斑,我们店里有祛斑签约表,但是没有给罗女士签,如果当时签了,也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在问及当时给罗女士用的祛斑产品看看,武女士说:“现在店里没有那个祛斑产品了。”武女士无法提供使用前的产品。

在三原县伽熏阁美容院发现,三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三原伽熏阁美容院与店内吧台墙上的以及该美容院门头名称,伽薰阁美容院不一致。“熏”和“薰”不同,不知道用意何在?

随后,三原县卫生健康局的办公室一干事将情况作了记录后,说会尽快答复。

11月18日,三原县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卫生监督所出示了一份《关于三原伽熏阁美容院与罗女士美容纠纷一事的情况说明》:“根据调查结果,我所已于2020年11月5日与投诉人罗女士取得联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被投诉人罗女士如下:

一、罗女士在信访件中提到的‘出了医疗事故’,因罗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现场调查也无证据证明该美容院从事医疗行为,故无法定性为医疗事故,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三、对于罗女士诉求中所提到的不择手段推销产品及赔偿诉求,因不属于我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我们已告知其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原县卫生监督在回复中还提到:“据被投诉方相关人员供述对投诉人罗女士进行的是化妆品祛斑,并未进行过医疗美容祛斑,但在调查过程中因罗女士所说的给她做美容的工作人员不在三原,经多方联系后,在对工作人员李某(隐去名字)做询问时发现其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罗女士对此质疑道:“美容院给我祛斑之前,为什么不给我做皮肤检测?导致我脸皮发红、发痒、发肿,我作为消费者不懂技术,难道美容院不懂吗?花钱是往好做的,结果反而起反效果了!期间任何搽脸油都不能用,现在有面部留下疤印,直到现在还一直反复,这种情况现在已经两个月之久,不能让我正常的生活!心里压力巨大,给我造成了严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我都快抑郁了!我从事销售工作,每天打交道的人很多!工作也受到了影响,现在这种损失和状况我能找哪个部门给我维权?”

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罗女士没能提供医疗证据,卫健部门无法定性,但罗女士在该美容院接受美容祛斑的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罗女士在接受该美容院的美容祛斑服务过程中发生了面部红肿、发痒、烧痛等人身伤害,罗女士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通过消协或者法院要求美容院的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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