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女子打玻尿酸致失明,一起无证医疗美容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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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7:17资料图。
原标题: 【以案释法】无证医疗美容为何屡禁不止?血淋淋的现实也抵不住美貌与金钱的诱惑?
女子打玻尿酸致失明,一起无证医疗美容的悲剧再次上演。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行医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2月11日16时许,马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某皮肤管理中心内, 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陈某进行面部(鼻部)整容手术,向其鼻部注射玻尿酸,致使陈某左眼受损。经“解放军四七四医院”诊断,陈某左眼急性眼动脉阻塞,左眼上睑下垂,双眼屈光不正、左眼动眼神经麻痹;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陈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伴脉络膜脱离,左眼球萎缩。经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左眼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Ⅶ(七)级伤残,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月18日,马某某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治安大队口头传唤后到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陈某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马某某家属又代其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某对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执业,开展诊疗活动,因注射玻尿酸造成就诊人左眼损伤,导致左眼球萎缩,无光感,无法矫正的严重功能障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马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同时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健康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为无证医疗美容而引发的悲剧屡屡被媒体报道,很多人因为在美容院做诸如注射玻尿酸、祛除纹身等自认为很小的手术而致残、致死,即便如此却仍然挡不住大量“爱美人士”涌向各类无医疗资质的美容院,也挡不住美容院“老板们”被金钱蒙蔽的良知。国家要求这些美容方式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必然经过了专业论证,大家真的就放心把自己的身体甚至是生命交到一个毫无医学知识的人手中吗? 佳人爱美无可厚非,但爱美亦应取之有道,莫不要卿本佳人,却在那陌生人的美容床上香消玉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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