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韩美尔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做乳房松垂矫正,术后因双侧乳房乳晕部外侧有明显环状疤痕

美丽762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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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15:30

乳房矫正后留疤难愈 整形机构被判赔偿

2013年12月22日,张女士与嘉峪关市韩美尔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以下简称整形机构)签订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名称为小眼开大术,乳房松垂矫正。签订该同意书后,整形机构为张女士进行了乳房松垂矫正手术。术后因双侧乳房乳晕部外侧有明显环状疤痕,整形机构又为其进行了疤痕美容诊疗,但乳房疤痕没有明显改变。2017年1月23日,张女士前往酒钢医院诊治,诊断为肥厚性瘢痕(双侧乳晕部),医师建议口服药物+激光治疗。2017年3月17日,张女士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双乳疤痕,医生建议整形外科治疗。因乳房术后疤痕的修复及赔偿问题,张女士与整形机构协商无果后,将整形机构告上法庭,索赔91936元。

案件诉讼中,张女士申请对消除损害后果产生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意见显示:被鉴定人张女士因行乳房悬吊手术后遗留疤痕,确需行瘢痕畸形矫正术,其必然产生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综合评定为人民币56450元。对此鉴定意见,整形机构提出异议,认为开刀手术后留有瘢痕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是必然结果,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违背客观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对手术事实没有争议,原告拿出术后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其术后双侧乳晕部留有明显疤痕的损害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对存在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整形机构认为“原告所谓的疤痕是做美容后的自然结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的争议涉及专门性问题,应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予以确认,但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美容手术的诊疗行为,仅提交了整形手术知情同意书,无任何相关检查诊疗、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资料,故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手术及治疗是否存在不当等,即便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亦缺乏基本依据。鉴于以上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嘉峪关市韩美尔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赔偿原告交通费、后续医疗费共计57335元。整形机构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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