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琉花美甲店擅自开展"OPT祛斑"、“脱毛"、“水光(菲洛嘉)注射"等行为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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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762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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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14:23

2016年6月6日,某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某门1号二楼的某市琉花美甲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有超声刀机,超声刀刀头,RUIKD OPT机,国产射频仪, Johns Invctor注射枪,菲洛嘉,AYT微针滚轮,玻尿酸原液等医疗美容使用的药品、器械及登记有"OPT祛斑"、“脱毛"、"MTS"、“水光(菲洛嘉)注射"等项目及金额的“顾客资料表" 55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场对发现的药品、器械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调查程序后,执法人员连夜对现场发现的55份“顾客资料表"进行整理,对留有电话的47名顾客一一电话求证询问,核对消费项目和费用。并对经营者施军娜和顾客陈某、陈某某、汪某、何某某调查询问,确定MTS即为微针治疗、水光(菲洛嘉)注射即为注射、OPT脱毛即为强脉冲光治疗、祛斑也为强脉冲光治疗,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确认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6 月6日(时间共计13个月零17天)共为53名顾客进行微针治疗、注射、强脉冲光治疗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8400元整。

据经营者述称,当事人开展微针治疗、注射、强脉冲光治疗的具体操作者为黄某1、黄某2、西某、黄某某和梁某等人。因查处当天没有开展上述医疗美容项目,5名操作人员均未能现场查获,案件查处后无法再与她们取得联系,故未能提取到5名操作人员的身份和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后另经调查,当事人尚未开展超声刀及射频治疗项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超声刀、超声刀刀头、国产射频仪未涉及违法行为,予以归还(值得商榷)。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微针治疗、注射、强脉冲光治疗等医疗美容服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弟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市卫生和计生委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随案处理的药品、器械:RUIKD OPT 机1台,Johns Invctor注射枪1把,菲洛嘉1盒,AYT微针滚轮2个,玻尿酸原液1盒;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98400元整;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年8 月10日,当事人履行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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