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少妇隆胸手术失败被迫切乳 医院被判赔偿1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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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15:03一名已婚妇女汪某到苏州一美容医院做隆胸手术后,竟遭受无尽的烦恼:生下女儿却无法哺乳,乳房长期胀痛甚至萎缩畸形,最后不得不切除一侧乳房。为此她把医院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医院担责三成,二审法院发现给汪某做手术的医生当年竟没有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人共计15.2万元。汪某成为国内寥寥几位能够获得全部赔偿的注射隆胸手术受害人之一。
术后一年怀孕排乳出现异常
2002年6月16日,23岁的女子汪某刚刚再婚不久,她十分注重修身和美容,偶然看到苏州一家美容医院的美容广告后,她便瞒着家人来到医院,由一位成姓医师主刀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注入丰胸手术。
汪某严格遵照“术后须知”,到手术一年后才敢怀孕。2004年10月,汪某生孩子后开始哺乳,几天后却发现乳房无法正常排乳。汪某即时去医院就诊,但乳房硬块就是不能消除,情况甚至越来越严重,乳房最后肿胀到平时的三四倍大。痛不欲生的汪某来到苏州市立医院做了左乳脓肿切开引流术,当时引流出脓水竟达到1000余毫升。此后几年间,汪某频繁地去苏州各大医院治疗,但病情始终不见好转。2007年3月,医生建议汪某切除乳房。
一次失败的手术让她丢掉了工作,和丈夫感情出现了危机,更让她不安的是由于注射材料渗透进了乳汁,这对她女儿的潜在影响更是可怕。汪某多次找到医师成某和美容医院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2008年4月,汪某来到苏州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胡艺平律师作为法援律师,同意为汪某代理诉讼。
一审:不构成医疗事故,判院方担责30%
随后,汪某将美容医院告上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赔偿共计18.2万余元。胡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苏州市医学会在鉴定结论中虽然指出患者损害后果与隆胸注入材料有密切的相关性,但同时又认为“手术进行的当时国家允许使用英捷尔法勒材料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医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认定此次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2009年8月3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意见中认为,隆胸的凝胶物质注射部位不当,误伤、误注入乳腺组织,因此认定美容医院存在一定过错。2009年11月23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5.2万余元。
二审:手术时医师未取得资格,判院方全额赔偿
一审后,原被告均对判决结果不服,相继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又指定了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邵明律师承办案件。邵明律师在上诉意见中指出,汪某因为手术并发症迫不得已切除一侧乳房,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因此诉请法院判决院方承担全额赔偿。
经过调查,汪某和律师还提出了令人吃惊的质疑:“根据2002年6月16日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医院没有从事医疗美容外科的资质,且该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而被告成某2002年手术时并没有取得主诊医师资格,构成非法行医。
同时,医院方在手术前也没有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审判意见中认为,医师成某在手术当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医院方手术前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且司法鉴定认定汪某的损害后果与院方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因此判决被告美容医院承担全部赔偿,共计15.2万余元。
注射隆胸受害人索赔两大难
胡艺平律师作为该案的承办律师之一告诉记者,从立案受理到最终终审判决,案件历时三年零一个月,抛开其本身的曲折与艰辛不论,该案的判决极具标杆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截至目前,国内因此类手术索赔成功的案件,可谓屈指可数。 胡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索赔难主要是两个原因。
一是当年注射材料手续齐全。由于英捷尔法勒和奥美定进入市场前,都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文,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医院和医师具备相关资质,且诊疗中没有明显过错,即使隆胸者出现并发症,也大多索赔无门。
二是法律规定有漏洞。我国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特别法,该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很多案件中,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其他过错,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即可豁免责任的话,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例如本案正是抓住医疗机构和医师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争取法院认定院方非法行医,进而申请司法鉴定,将案件顺利引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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