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在苏州虞雅生活馆花1.8万元做了额、面部金丝植入手术,术后出现了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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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21:45近年来,一些美容机构推出一种新型的美容方法,名为“金丝美容”,并宣称埃及皇后之所以能青春永驻、容颜不老,就是因为其皮肤下面植入了大量的金丝所致。然而,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女士做了这种美容手术后,竟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金丝美容引起的赔偿案
江中帆/文
金丝美容夸海口 青春定格成泡影
现年33岁的虞雅,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美容美发生活馆的(简称虞雅生活馆)业主。虞雅生活馆的经营范围为理发、足浴、西餐、茶水、咖啡等。
2005年8月3日,虞雅在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做了金丝植入手术。术后,虞雅感觉良好,便以其敏锐的商业头脑捕捉到金丝美容的市场前景。随后,虞雅了解到科技公司从事生物技术、美容,保健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务,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便有意与该科技公司合作,在苏州市推广金丝美容项目。虽然虞雅生活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医疗美容,但科技公司认为其招牌中的“美容”二字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对金丝美容的推广有很大的帮助,于是双方一拍即合。
2005年8月30日,双方经过几轮磋商,虞雅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科技公司负责提供经检验合格并具有证明文件的金丝植入产品、专业并具有资格证书的医生、该医疗美容项目的保险单证,并全权负责操作中出现的一切医疗事故;科技公司委托虞雅可在科技公司保单签发人员不在场时由虞雅签发保单;虞雅负责推广介绍金丝美容植入项目及科技公司操作人员的食宿安排,并负责协助科技公司妥善处理因操作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协议还对收入分配做了约定,每次金丝美容操作收入70%归科技公司,30%归虞雅所有。
2006年元旦期间,50岁的杜月红到虞雅生活馆美发。其间,虞雅递给杜月红一本装帧精美的宣传画册,打开画册中印有埃及皇后的那页,虞雅极力向杜月红介绍说:“埃及皇后之所以容颜不老,就是因为在皮肤下面植入了大量的金丝,这种方法叫做金丝美容。”随后虞雅进一步渲染道:“金丝美容方法是从英国引进的先进方法,通过将直径0.1毫米的金丝植入到人的皮肤下,就可以消除皱纹,让人青春定格。我们就可以做这样的美容手术,做一次费用1.8万元,要不要试一试?”
见杜月红对此半信半疑,虞雅又进一步解释说:“金丝美容的功效是有科学根据的,是活性金释放原理以及力学固定点状支撑原理在美容医学上的完美运用。所谓的活性金释放原理就是金丝植入后,黄金与皮肤长期接触会释放活性金,可以激活细胞,延缓衰老;而力学固定点状支撑原理则是指金丝的活性作用能固定皮下组织,防止皮肤因年龄增长而松弛下垂产生皱纹。”为了彻底打消杜月红的顾虑,虞雅还向杜月红保证,由于用的是纯正的英国金丝并由一流的医生操作,手术后没有任何副作用和后遗症。
埃及艳后的美丽传说,科学理论的支持,高科技的金丝材料,没有任何风险的承诺,尽管这种金丝美容价格昂贵,杜月红还是决定试一试。
2006年1月4日,杜月红在虞雅提供的场所内,由科技公司指派的美容人员主刀,花1.8万元做了额、面部金丝植入手术。
可是在手术结束仅仅20多天之后,杜月红就后悔了,因为她的脸上不仅没有焕发青春,反而出现了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
面对这种意外的结果,杜月红找到了虞雅生活馆,要求他们做出解释。虞雅生活馆说这属于正常反应,过一段时间就好了,让杜月红回家静养,等待奇效。
2006年4月2日,在杜月红观察疗效期间,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披露了金丝美容产品属于无证产品,凡从事金丝植入美容项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杜月红发现自己的症状与质量报告中郑女士反映的症状完全相同,郑女士遭受的痛苦和留下的后遗症则成了杜月红的心头之忧,常常让她感到不寒而栗。而让杜月红气愤的是,质量报告栏目披露金丝美容的成本价竟然不到10元钱,可她却花费了1.8万元,这让她感到自己受骗了。得知真相后,杜月红要求虞雅生活馆给出合理的答复,然而虞雅生活馆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杜月红向当地卫生监督所投诉,后在杜月红的多次交涉下,加之卫生监督所的介入处理,虞雅将手术费1.8万元全部退还给杜月红。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杜月红额、面部的疼痛愈加严重,杜月红承受的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以致她彻夜难眠。2006年9月5日,杜月红来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医,要求将植入的金丝取出。经医院方诊断后认为,金丝被切断植入额、面部位,位置、深度以及与面部神经的错位角度都不能准确确定,无法将金丝全部取出。如要取出金丝,就必须在面部切口,取出金丝后伤口会塌陷下去,这将会造成杜月红脸部疤痕,存在极大的毁容风险。
无奈之下的杜月红冒着毁容的风险,要求医院将其面部的金丝取出,医院同意为杜月红进行手术。可是,医院尽了最大努力,却只能为杜月红取出部分金丝,杜月红为此花费医疗费1 千多元。
身心痛苦伴终生 讨还公道上公堂
如此折腾,花去的财力人力不计,脸上还留下无法抚平的伤疤。由于金丝没能全部取出,杜月红的额、面部总是硬硬的、红红的,眼皮总感觉耷拉着,干活时间长了或看电视时间稍长,双眼就隐隐作痛,并会流泪。本想通过美容留住青春,却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和痛苦,杜月红气愤难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虞雅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追加科技公司为被告。但科技公司既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虞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虞雅有无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以及杜月红有无损害事实的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辩,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关于虞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杜月红认为,其在生活馆提供的场所内做金丝植入手术,手术费1.8万元由虞雅收取。术后不久,她的脸部即出现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之后,她向虞雅交涉,加上卫生监督所介入处理,虞雅将手术费1.8万元全额返还,故其是在虞雅处接受了金丝植入美容手术,虞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虞雅则认为,杜月红做金丝美容手术是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并发生服务关系的,她仅起介绍作用,对此杜月红提供了自己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信誉保证卡和其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证实。[page]
关于虞雅有无欺诈故意和行为的问题,杜月红认为,她是经虞雅宣传、介绍而了解金丝美容项目的,做手术前虞雅明确告知她金丝植入后没有任何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她才同意做金丝植入手术,共花费1.8万元。而该生活馆经营范围内并没有医疗美容项目,不具备美容资格和能力,故虞雅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而虞雅方则认为,她先于杜月红在科技公司做了金丝植入手术,术后一直感觉良好,她是帮科技公司介绍客户,并未有虚假宣传之意,且金丝材料和操作医师全由科技公司提供,对金丝价值和来源她并不知情,故其无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关于杜月红有无损害事实存在的问题,杜月红认为,其脸部植入金丝后出现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现植入面部的金丝无法全部取出,如取出将造成其脸部疤痕,故她认为存在损害事实。而虞雅认为,杜月红脸部虽出现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但无损害事实存在,其病历上载明“面部因金丝植入,局部胀痛”,只是杜月红的自述,即使有此现象,也不能认为是由金丝美容造成。目前,“金丝美容”的远期生物学效应及临床效果暂不明,杜月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欺诈经营责难免 法院一槌定纷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月红和虞雅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杜月红按虞雅的要求及安排支付1.8万元的手术费亦交给了虞雅。事后,在杜月红的交涉下,加上卫生监督所介入处理,虞雅将手术费1.8万元全额返还。2005年8月30日,虞雅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做金丝植入手术有关分工、分成做了明确约定。虞雅与科技公司的行为对杜月红实施了共同侵权,故虞雅与科技公司应对杜月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虞雅与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无医疗美容项目,均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格和能力。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美容金丝”属于植入体内的一项产品,该产品应按三类医疗器械来管理。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未曾审批过这个“美容金丝”产品,也就是说虞雅与科技公司植入杜月红体内的金丝产品应属无证产品,虞雅与科技公司为杜月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明知所植入的美容金丝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注册而予以使用,虞雅与科技公司从事金丝植入美容项目系违法行为。
2006年4月2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了金丝美容陷阱,其中谈到了金丝植入后会出现不良反应,接受金丝植入手术的人脸部会出现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故应认定杜月红有损害事实存在。
综上法院认为,杜月红为生活消费目的到虞雅处,由科技公司实施金丝植入手术,并支付手术费,双方间服务关系成立。杜月红作为消费者,其权益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享有知悉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虞雅与科技公司对金丝植入的疗效、手术风险、后遗症在杜月红接受手术前均未充分告知,在为杜月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期间,明知所植入的美容金丝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注册,不具备进行“金丝植入”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仍对杜月红进行金丝植入手术,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虞雅与科技公司应双倍返还手术款。鉴于虞雅已返还杜月红1.8万元,虞雅与科技公司还需赔偿杜月红1.8万元。对于杜月红因金丝植入造成脸部红肿疼痛、眼睛流泪等不适症状到医院就医所花费的医疗费1千多元,虞雅与科技公司应予赔偿。因杜月红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害的伤残等级,故法院对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杜月红以后因金丝植入手术造成的损失由其日后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虞雅、科技公司再赔偿杜月红金丝美容手术费1.8万元及医药费1 千余元;虞雅与科技公司对上述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杜月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虞雅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虞雅提出:一是其本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科技公司与杜月红存在服务关系。二是其本人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无欺诈行为,不构成欺诈。即使其应承担责任,也已承担了返还美容款的责任。三是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据此,虞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告杜月红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而科技公司仍然未做答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月红在虞雅开办的虞雅生活馆内进行金丝美容的植入手术,并且杜月红将手术费交给虞雅,因此,杜月红与虞雅生活馆事实上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在美容服务合同履行中因金丝美容的植入手术造成了杜月红的人身损害,后杜月红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生活馆的业主虞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属于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虞雅作为生活馆的业主,是本案适格的赔偿主体。杜月红作为消费者在生活馆接受美容服务过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原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虞雅开办的生活馆提供的美容服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苏州中院认为,首先金丝美容植入手术属于医疗美容的服务项目,生活馆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和能力,对此,虞雅是应当知道的。其次,虞雅明知科技公司提供的“金丝”无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而予以使用,也未要求手术的医生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因此,虞雅生活馆提供的美容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2009年12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暴利驱使身试法 美容市场偏轨道
一起美容纠纷案虽然随着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但该案中却暴露出美容市场上存在的夸大宣传、违法经营、欺诈消费、攫取暴利等诸多顽疾,也警示着人们,美容市场在暴利的驱使下,正偏离轨道,必须加强监督和规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大幅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全面提升,爱美正成为广大女士们追求的时尚。因此各种美容美体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美容行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促进美容机构的竞争和提高服务质量,但同时一些美容机构为了吸引顾客,不惜采用虚假的广告宣传,片面夸大美容产品或美容手术的效果,回避美容产品的副作用或美容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与意外,使许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亦有不少美容机构还会挖空心思在所谓的高科技、新技术上做文章,以此误导消费者。在经营中,一些无证经营者把消费者当试验品;一些只能从事生活美容的机构违规超范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以及部分具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正规美容机构,利用消费者对专业机构的信任使用劣质材料冒充优质材料,从中获取高额利润等。凡此种种,使得近年来因美容引发的各类纠纷逐年增加。而纠纷中,尤以因美容造成人身伤害为多。
可见,加强美容机构的管理,重视医德医风建设、严格各项美容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美容纠纷的发生,加快美容行业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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